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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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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9/3/24 浏览次数:355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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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院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建立有序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教委一九九0年第7、13号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指定本规定。 1.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发展自身特长和增长实践技能的,在校学生自愿参加的学生社团(注:不准成立同乡会) 2.社团成立前必须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在提交的申请上必须将社团的全称、社团的宗旨、机构设置、经费来源以及组织者的基本情况注明,主管院长批准后,在学生处备案。 3.各社团须接受学生处的统一领导,由分管老师具体指导工作,由学生会社团部进行协调监督。 4.学生社团开展活动要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首位,服从学院的领导。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禁止在社团搞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严禁传播、观看、复制、贩卖各种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5.学生社团必须在保证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活动,不得冲击正常教学和学校各种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学生基本素质为目标,开展各种科技、文艺、体育、公益活动,不得干扰学生的学习,不得损害学生、学院和社会公共利益。 6.各社团组织活动必须提前良天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注明活动内容、时间、规模、负责人及其成员姓名,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影响不好反映强烈的活动,学院有权干涉并对其组织者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相应的处分 7.各社团创办校园刊物,须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生处备案,建立跨校(地)区的团体和举办校外刊物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8.社团组织的成员应为本院在校生,本院学生不允许参加校外的社团 9.为了不影响同学们的学习,建议每个同学只参加一至两个社团 10.各社团每学期初需向学生处提交一份学期工作计划(包括集体的活动安排),期末递交书面总结。 11.学院随时听取各社团的汇报,并进行资格考察。对活动开展卓有成效,师生反映良好的进行表彰,对那些活动开展不力,无成效的劝其撤消,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不健康的坚决取缔。 12.社团的经费使用必须及时向本社团的全体成员公开,随时公布帐目,公示票据,接受监督,凡经费使用不当,去向不明,社团成员不满的,学院有权及时干涉并做出相应处理。 13.任何社团不能以学校和各级组织机构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 14.活动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社团不重复设置,以先置的为主 15.社团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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