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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罚条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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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9/3/24 浏览次数:370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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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列。 一、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及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二、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证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扰乱学校及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影响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者。 (2)凡私自非法结社,组织帮派,社团或出版,散发非法刊物者,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 (3)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4)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谋和带头者,动用器物打人,情节极为恶劣者。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5)以各种借口在校内策划聚众闹事,破坏公物,罢考,罢课,罢自习的情节严重者。 (6)酗酒,赌博又屡教不改者。 (7)有意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和损坏国家,学校,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敲诈或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者。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 (8)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五十学时者。 (9)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 (10)凡制造,散步谣言,在校内张贴内容带有煽动性的大字报,小字报或散发传单,情节严重者。 (11)侮辱,威胁,殴打,诽谤教师和工作人员,情节严重者。 (12)擅自在校内外租住民房,经教育不改者。 (13)道德败坏,品行恶劣,有严重流氓行为者。 (14)夜不归宿4次(含4次)者。 (15)犯有其他相应严重错误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教唆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预谋策划打架斗殴或勾结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 (2)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三十学时者,一学年中旷考两门以上者。 (3)考试作弊两次以上者。 (4)伪造,涂改,骗取证件,介绍信(证明信),私刻,偷盖公章者,隐匿或隐藏,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情节严重者。 (5)违反规定,擅自使用电器引起事故造成一定损失者。 (6)在学校集会,报告,演出,舞会等公众活动中,不讲公德,不守纪律,有不听批评劝阻,蓄意起哄捣乱,滋事,扰乱秩序,情节严重者。 (7)参加各种违法活动,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者。 (8)因对考试成绩不满或违纪被处理等原因,对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寻衅闹事者,不尊重教师,威胁,侮辱教师并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 (9)传播污秽物品,并不听批评教育者。 (10)夜不归宿三次者。 (11)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结伙打架的参与者,为他人提供凶器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其他伤害者。 (2)非法同居者。 (3)有赌博行为者。 (4)提供赌具,赌场者。 (5)一学期旷课超过二十学时者。考试作弊(偷看,抄袭邻座学生答案,口头交谈,交换纸条,使用暗号或使用计算器,手机存贮数据等等)者。 (6)违反学院门禁制度者。 (7)校园内禁止不文明,有损学生形象,并且不接受批评教育者。 (8)学生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影响学校统一管理者。 (9)不爱护公物,在教师,办公室,宿舍,餐厅,学生活动中心,机房等处故意损坏桌椅门窗,玻璃,架子床,点灯及其他器材损坏,在教学实验活动中因不负责任,造成仪器或其他器材损坏,丢失,价值100元以上者。 (10)有小偷小摸行为者,在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撕剪报刊物者。未经工作人员批准私用办公室的电脑等不轨行径获取学校,班级信息者。 (11)由宿舍,教师窗户向外倾倒污水,抛扔废弃物,饲养动物,经教育不改者。在宿舍,教师,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划拳,哄闹,燃火者。在公共场所起哄,加塞,造成饭厅,娱乐场所,阅览室,运动场等秩序混乱,不听批评教育者。破坏正常学习,休息,生活秩序,不听批评教育者。 (12)毁坏花草,破坏校内环境,造成一定损失者。或情节虽轻,但不听批评劝阻,态度恶劣者。 (13)凡擅自夜不归宿两次者。 (14)凡传播淫秽物品者。 (15)违反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或从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或者平时表现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者。 (3)曾受违纪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 (4)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5)作伪证,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者。 七、凡受校纪处分者,给予以下附加处分: (1)凡受警告或严重警告者,当年不能评选各类先进,不能享受奖学金,已批准未兑现的奖学金不予兑现。 (2)凡是院,班级学生干部者,撤消干部职务。 (3)凡因考试作弊受到校纪处分的,当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 (4)凡是受过校纪处分者,取消其毕业择业的优先权。 九、 (1)凡打架斗殴,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2)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3)对违反校纪校规,但能主动交代问题或揭发问题,认错态度好的学生,可以减轻甚至免于处分。 十、对犯错误的学生处理时要慎重,要进行批评教育和热情帮助,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面见,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 十一、本条列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列中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十二、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1.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或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学生处和所涉及的部门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向公安部门报告。 (2)对于可能导致恶性事件发生的情况,要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各部门,班级,个人不得私自了结,处理事件不过夜。 2.组织调查 凡涉及一个班的违纪事件,由班主任组织专人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凡涉及两个班以上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和保卫处组织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凡涉及刑事,治安事件,送交公安部门并由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联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处分权限 凡记过以下(含记过)的处分,由学生处做出决定并备案,报主管院长批准,送教务处备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做出决定,主管院长签字批准,送教务处备案,学生处进行善后处理,凡涉及学生考试作弊,由教务处核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履行处理程序。 十三、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写实性的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十四、本条列适用于在学院学习的一切学生。 十五、本条列由学生处负责实施,解释。 十六、本条列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有关条列及规定与本条列不一致处,均以此条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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