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学校概况
专业设置
教务教学
学生管理
招生资讯
实习就业
培训课程
诚聘英才
秘书资源
证书验证 | 就业网 | 留言板 | 论 坛 | 新闻中心 | English  
 
        >>  管理法规
        >>  党团建设
        >>  奖学金制度
        >>  学生活动
        >>  公寓管理
 
 
关键字:
 
点击这里可通过QQ给我们发消息
点击这里可能通过MSN给我们发消息
 
 

首页 >> 学生管理 >> 管理法规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12/3/24             浏览次数:260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素质教育像结合的原则,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教委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亡党人文素质,科学素质和创新素质;应当遵守法律和院规院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挺风尚;应当勤奋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应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 经本校(或成人高考)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照片,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招生办书面形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到者,以旷课论,超过2周不注册者,由学院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之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该生所在院系书面材料报学院教务处,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清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患有传染病或不宜在本院学习的疾病者,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走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治疗。痊愈后须在下学年开学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并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学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缴清当学年的学费、书费、住宿费,并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学院教务处报到注册,以取得本学期学籍。学生证加盖注册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准参加学院的教学和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中各种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可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按课程性质、特点、教学要求、采取开卷、闭卷、口试、写论文、报告、总结、现场实际操作与演示等方式进行。具体方法由教研室提出,教务处批准。考查课的考核时间在该课程经书时隋唐进行。学生参加国家和北京市的统考由学校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
第九条 载入学生档案的成绩为每门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各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加“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乘积一般包括:课堂出勤、作业、实验、实训操作、周测月考等成绩。
课程学期总评成绩记分方法有以下四中:
(1)正常考试课程:
某课程学期总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60%+平时成绩×40%;
(2)缓考课程
某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缓考考试成绩×60%+平时成绩×40%;
(3)补考成绩
某课程学期总评成绩=及格(或不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
(4)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课程
某课程学期总评成绩=0,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
第十条 缓考: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核者,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缓考申请(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且经班主任,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获准或才能参加教务处组织的缓考。
第十一条补考: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正常补考一次。一学期同时有四门以上不及格课程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1)参加正常补考(缓考)的学生需按规定交纳30元/门补考(缓考)费办领补考(或缓考)证,一律与新学期初凭证参加教务处组织的正常补考(缓考);期末考试无故缺考的学生须按规定交纳40元/门的补考费办领补考证。泊靠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可再参加清理补考一次,须交纳补考费50元/门。个别同学因故未能参加清理性补考的,除交50元/门的二次清考费外,还须交纳单独的出卷费80元/门。
(2)未经教务处批准缺课超过全课程三分之一课时的课程将被取消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经续读后方可补考,续读须申请并较续读费办理课程续读证。
(3)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有悔改表现的,由班主任提出,经学生处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二条 成绩管理;任课老师、学院、教务处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责任。各责任人应以教育人、管理育人、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共同维护成绩的权威性、管理的严肃性,教学质量的可靠性。学生成绩包括所有国考、市考、校考成绩。也成绩以成绩通知单或任课教师签字存档的成绩为准。
(1)校内课程考试结束后2—4周内,任课教师应急签字后的成绩单交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应将该成绩单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交班主任(班主任向学生公布)一份,另一份存档。有任课教师签字的原件交由教务处学籍员存档。
(2)对成绩有异意者,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有关核查的书面书面申请,过时不再办理。教务处须在两周内负责核实,并由相关责任人给出明确答复,不得无故拖延或敷衍。
(3)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六周,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应将上学期结课课程的成绩全部登录完毕。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院、插班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一般不准准专业或转学院。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院: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也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某些专业的招生情况,学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学生自愿配合的原则下,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或学院。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或学院须办理下列手续;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转出学院同意,转入学院审查同意,报学校主管院长批准后,送教务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在其学院转专业,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班主任签署意见,本学院院长审批,再报学院教务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3)学生办理转专业或转学院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或放假前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不与办理。
(4)非面试专业的学生转入需要面试的专业学习必须经面试合格后,才能办理其他手续;
(5)由高学费专业转入低学费专业的学生本年度学费不退:
(6)为严肃学籍管理,转专业(学院)的学生须持《学籍变更收费通知单》到财务处交三百元手续费(新生正式注后一个月内转专业不收费)再持交费收据和学籍变更表到教务处学籍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插班:新生入学原则上不得插入上一年级。若学生入学前已经参加过自学考试,且某些课程已考试合格,对于院设专业课程相同,学时相近的课程可以免修,当免修课程门数与一学年课程数相当时,可插入上一年级学习。符合插入上一年级条件的学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核和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插班手续,办理插班手续必须在入学一个月内办理,一般只能插入相关专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医药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6周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亲家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课时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济本人申请或学院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自批准之日算起,一般以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济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和学生家长签署的意见填写休学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经济相关部门和领导签署意见后,在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持有关证件到所在学院填写《复学申请表》,待所在学院批准后持该表及有关证件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入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按本条规定处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1)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如被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学院录取,应征入伍或招干者,持正式入学,入伍,招干通知书可办理退学手续。
(2)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者;
(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学生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5)一学年内,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考核课程(国考,市考,院结业考试及补考)全部不合格者;
(6)保留入入学资格,休学期满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7)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实数记)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应该退学而坚持不退学者,学院责令也退学。
第二十五条  开学一个月内符合第二十二条办理退学手续的,按上级有关规定肽能纤维费;受到学院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所交学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柳六条  退学学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即停止其享受一切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自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并交回校徽和学生证,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在校实际学习年限和成绩发给《肄业证》(至少学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超过一周或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
第二十八条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或因处分离校的学生,应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由各学院对毕业生的德,智,体作全面的鉴定,就其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语,评语应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指出努力方向。
第三十条  具有本校学籍,德,智,体合格的学生,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几个或休满规定的学分,批准毕业,并发给相关的毕业证书。凡有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不准毕业,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考试不及格的课程超过4门时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2年以内可向学院提出关于补作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的时间,地点,指导教师,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等内容的申请,经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回院或所在单位补作,结束后遥控所属学院提交毕业论文(设计)或实习报告,经审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凡因课程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半年后2年以内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未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第三十三条  补考,缓考,重修考试作弊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生证书。
第三十四条  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日期应以学院审核合格换发毕业证之日计,同时原发结业证书应交回。
第三十五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证书。开除学籍的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三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学院颁发之日也执行,学院以前所发的文件与本规定有矛盾时,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矛盾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尤其教务处负责解释。
 
】 【 打 印 】 【 返 回 】【 显示/隐藏悬浮菜单 】 
 
友情链接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3-2025  北京高等秘书研修学院   ICP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9046196号